內政部於今(16)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
管理辦法」第13條、第17條、第22條修正草案,增訂非上班時間受理國民身分證掛失
作業,並放寬因行政區域調整、門牌整編而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,得向戶籍地
所在直轄市、縣(市)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(簿)且免收規費。

內政部表示,目前民眾國民身分證遺失,得在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親自至任一戶政事

務所,或由本人親自以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,或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國民

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系統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。為減少民眾因遺失國民身

分證所產生焦慮,避免未申請自然人憑證之民眾,於戶政事務所下班期間遺失國民身

分證而無法掛失,本次修正上開管理辦法,增訂非上班時間由內政部辦理掛失國民身

分證失作業,並於次一上班日由內政部傳真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,協助當事

人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。內政部並表示,已增設非上班時間受理國民身分證掛失專線

電話:02-89127524,自99年12月17日下午5時起正式上路。

http://www.moi.gov.tw/chi/chi_news/news_detail.aspx?type_code=02&sn=48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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