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 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
生效狀態 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  連結舊法規內容  
1.本條例 100.05.11  修正之第 31 條,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。
2.本條例 100.05.18  修正第 45、55、78 條,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。

 
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45、55、78條

第31條:修改部份
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。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;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、實施方式、
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

第45條:修改部份

 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之警號,不避讓者,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。

第55條:修改部份

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、下車者,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。

第78條:修改部份

 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,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,不予處罰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Content.aspx?PCODE=K0040012


交通部路政司說,8月1日起,將分別對一般成人及兒童,有6個月及12個月的宣導期,處罰部分明年分兩階段實施,一般成人明年2月1日起開罰,兒童部分處罰明年8月1日實施。

路政司表示,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的小型車種類,指自用、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,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。

路政司也說,仍有極少數小型車出廠時沒有安全帶配備,未來出示行車執照可證明時,可免罰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08/5/2uqc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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