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款私校 可全數列舉扣除

  • 2008-07-18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【韓國棟/台北報導】

     教部昨天修正通過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,今後捐款私校,只要不指定單一特定的學校,即使「定有範圍或條件」,捐款亦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,藉此鼓勵人捐資興學。

     教育部高教司長何卓飛表示,民國八十九年成立的私校興學基金,對於私人捐資興學,如果有指定特定學校,捐助的金額,只有50%可作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。如果要百分之百列入列舉扣除額,捐款不能指定任何學校,欠缺彈性。

     他說,因為欠缺彈性,所以私校興學基金成立迄今,總共募得的183億元,全數都有指定特定學校,其中最多的就是指定捐給長庚和慈濟。也就是說,私校興學基金只能造福少數被指定的私校。

     為了造福更多私校,為了讓捐助人願意澤被其他學校,昨天修正公布的辦法規定,「捐款人對於定有範圍或條件之的對象進行捐款,受款對象如非特定學校,捐款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。」

     何卓飛舉例,如果捐款人指定捐給全台北縣的大學,因為台北縣的大學超過一所,所以可以適用這項規定,全數捐款皆可作為列舉扣除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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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錢人設個學校

資金往學校基金會丟

又可以報稅…

有錢更有錢

M型化社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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