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費繳納重要性

更新日期 2008/10/13
一、 享有給付基本保障
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,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形時,即無法享有老年年金之擇優計算及身心障礙年金之基本保障。
二、 維持年資完整
被保險人積欠保險費達10年以上者,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內之保險費及利息,逾10年部分不得請求補繳,且不得計入保險年資。
三、 避免計收利息
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限繳納保險費者,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,每逾1日,依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,按日計算利息。
四、 避免暫行拒絕給付
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,本局依法得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暫行拒絕給付。
五、 避免配偶受罰
被保險人與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義務,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,本局得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,屆期未繳納者,得對被保險人配偶處3,000元以上,15,000元以下之罰鍰。

資料來源:行政院 勞工保險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136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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