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薪資所得 可分開計稅

記者鄭琪芳/專題報導

綜所稅是以家庭為課稅單位,納稅人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得應合併申報,不過,夫妻的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說明,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,就算夫妻戶籍不在同一戶,仍必須合併由一方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綜所稅,如果夫妻是在去年才結婚或離婚,則今年五月申報去年的綜所稅時,可以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,但應檢附戶籍資料作為證明。

如果夫妻分居,無法得知對方行蹤或所得,申報綜所稅時仍應於結算申報書上填明配偶姓名、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註明「已分居」,國稅局就會予以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,並分別發單補徵。

此外,未成年子女若有所得,也要合併申報,但如果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子女已經結婚,則已婚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自行合併其配偶之所得,申報綜所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雖然夫妻必須合併申報綜所稅,但只要一方有薪資所得,就可以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,計稅方式有三種:一、夫妻薪資所得全部合併申報;二、將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;三、將納稅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如果夫妻都有薪資,原則上應以薪資較多者分開計算稅額,採用網路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,電子申報軟體會自動幫忙選擇最有利的計稅方 式,採用人工書面申報,國稅局收到申報書後,也會以電腦重新核定應納稅額,若民眾選擇較不利的計稅方式,因此多繳了稅,國稅局會主動退還。

國稅局每年核定綜所稅申報書,都會發現不少納稅人誤以為只有配偶的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,而不知本人的薪資所得也可分開計算,以致多繳了稅,不過,國稅局重新核定後會主動退稅,納稅人如果發現自己「報錯稅」,也可主動向國稅局申請「更正」。


《報稅Q&A》保險費申報列舉扣除額 每人不超過二萬四千元

台北市陳小姐問:如果要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,必須符合哪些條件?

台北市國稅局答:保險費每人每年可列報扣除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,實際保費未達二萬四千元者,應以實際保費列舉扣除;不過,保險的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,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。

至於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,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,包括納稅人本人、配偶及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軍公教保險、農保、學生平安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保險費。(記者鄭琪芳)
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6/new/apr/27/today-life12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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